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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單過時效免罰 繳了須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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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新生報
您知道嗎?交通違規處罰,只要超過追訴時效,民眾均得要求免罰。而且,若是紅(罰)單超過追訴期限,即使被告發的民眾繳罰款,監理單位發現了,也必須主動把錢退還民眾。

媒體報導,立委蔡錦隆服務處近來接到許多民眾陳情,指政府向民眾追繳逾時裁罰、執行的交通罰單,根本是把民眾當提款機。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組官員昨天澄清,強調現行相關規定保障民眾權益,若交通違規處罰超逾時效,民眾均得要求免罰。

官員說明,現行交通違規行為之處罰可分成三階段,首先,以警察機關來說,依據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九十條,若警方針對交通違規行為要開出罰單,就必須要在三個月內開出罰單通知監理機關,若超過三個月還沒有開出的動作,就失去罰單的時效。

其次,依據「行政罰法」第二十七條、第四十五三年處罰權時效規定,若監理所或裁決所在三年(從違規行為發生算起至做成處罰)內沒有做出裁決,同樣也會失去時效。

第三階段則是依據「行政執行法」第七條規定,也就是經過訴訟程序確定起五年之內,沒有繳交罰款就過了追訴期。而且,上述三種情況,只要任何一種過了追訴期,民眾均得要求免罰。

官員表示,若是處罰逾期,而且又繳交罰款,則監理單位有退還罰款的義務。甚至於被告發人不知道已經過了追訴期還繳交罰款,官員強調,這一部份公路總局已經要求各單位若有這樣發現,也必須主動把罰款退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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